我们通常所指的裁员,严格来讲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简单讲,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严重困难时,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要符合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1. 实体条件
经济性裁员需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程序性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以下3个程序性条件:
(1)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2)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程序遗漏任一,就可能变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所以更多的时候,尽可能转换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模式解决。
当然,如企业因项目进展状况,需对企业组织架构进行合理调整,进而导致员工原岗位取消,企业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支付N+1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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