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伤员工是否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工伤补助是否需要明确?
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适用第36条和第39条规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37条规定,除1-4级工伤职工外,在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再与工伤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中,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规定的支付项目、支付主体、支付标准和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应低于法定标准,否则工伤职工反悔的,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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