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因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在员工工资中扣除,是否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才能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比例?
回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也就是说,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并不必然要经过仲裁或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无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劳动者对于企业确认的金额及比例有异议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另外,可以从民法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角度切入,要求员工承担相应责任。在此过程中,公司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公司需要举证存在损害事实;二是需要证明员工存在过错;三是员工的过错与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公司的损失是由员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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