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硕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9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本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未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15万元且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4年7月26日入职被告公司一直工作至今,期间一直未得到同工同酬待遇,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同工同酬是指劳动者在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条件下,在同一用人单位从事同种工作时,只要提供了相同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虽是按劳分配原则,但这一分配的原则实践中也有相对性,及时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也会因资历、能力、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劳动成果个体存在差异,亦会影响到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刘XX与马娜在入职时间、教育背景、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且公司也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核算绩效工资及岗位补贴。
相关建议:
相同工作岗位,适用相同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因劳动者能力水平、熟练程度、业务绩效等方面也存在个体差异,用人单位在同样考评体系下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核算劳动者工资,亦会产生因劳动成果差异进而导致实际发放劳动报酬时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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