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硕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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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本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主张担被告一直拒绝偿还。
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全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建议:
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依法缺席审判了此案。律师建议除非特殊需求,否则一定要积极应诉,不要轻易的不到庭,这样放弃自己的权利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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