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网友咨询:
甲乙双方约定在某市成立子公司,乙方出资200万占股份49%,甲方占51%,甲方前期垫资所有运营成本。乙方签约当日支付15万,尾款未约定支付时间。乙方签约没过几个小时,因自身突发状况得知无法筹集资金,所以想解除协议约定,要回15万,甲方不同意。请问怎么处理?
我的回答:因自身突发状况无法筹集资金,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权解除合同的理由。所以,乙方可以通过对外转让股权,获得已出资的15万元,以及转移今后向公司出资185万的责任。
但是,如果没人愿意购买乙方的股权就只能争取甲方同意购买乙方股权或注销公司,从而取得15万元了。
这个案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注册公司时,要量力而行,合理认缴出资。因为认缴不等于不用缴,到了认缴时间是要缴的,或者公司破产时,也需要提前缴纳认缴的资金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如有疑问,欢迎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