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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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只有1500,也能获得12000的交通费赔偿

发布者:陈俊凯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3日 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1、2020年11月1日10时15分,被告小X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清城XX与小赖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交警部门认定小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赖不承担事故责任。3、事故中小赖的损失:车辆的损失总价为1500元,替代性交通费费(租车费)60000元元。二、法院判决小X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小赖1500元,小X自己赔偿小赖替代性交通费12000元三、判决观点原告提交的租车单、收据及发票显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原告租车租赁服务部处租用粤宝马528型轿车一辆,月租金20000元,其共支付租金60000元。被告抗辩认为事故并未影响原告正常使用车辆,故对原告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0000元不予认可。从原告提供的接车问诊单及结算单能够证实原告车辆在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在XXX4S店,处于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的状态,且该车辆系进口轿车,接车问诊单可看出因受疫情影响维修材料在途运输时间较长,故本院认定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属该车的合理维修时间,原告在该期间段因车辆维修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应以合理、必要为限,结合原告车辆及其陈述的使用情况,本院酌定本案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为12000元。四、律师建议1、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还是应该本着友好协商处理的原则解决争议。不然一次小小的车损,也是可能给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2、事故中的责任方不能以为自己买了保险,就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中的全部损失,从而拒绝与受害方对话与调解。

陈俊凯律师有着十年以上的企业法律顾问经验。服务过保险公司、零售公司、珠宝公司,在企业合规管理、债务催收管理、股权投资与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审查、法律顾问、公司法、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