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商书琦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16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L某于2018年入职某Z信息咨询公司,从事前台、接待等工作,直至2020年,某Z公司注销,L某跟随老板又入职某H信息咨询公司,入职后因人员裁减L某同时履行部分财务与人事工作。2022年11月,该公司因涉嫌诈骗罪,全体人员均被刑事拘留。
办案历程:
当事人L某被拘留当日,其近亲属便与本所建立委托关系,本所指派本律师作为L某的辩护人。次日,辩护人即向G区公安局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其了解案件情况,被告知,由于疫情原因无法送押,已变更L某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时以案件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拒绝告知案情。于是辩护人当即准备了《了解情况函》《申请会见函》与,通过邮寄方式留底并向G区公安局办案人员及法制科递交。在确定收到后,辩护人又通过电话与承办人员及法制科联系,希望了解案情并在其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被告知L某已送看守所羁押。由于时值疫情看守所无法会见,辩护人无奈,只得等待,后L某被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辩护人终于在看守所解封次日见到L某,向其了解了案情。
12月6日,拘留期限届满,时值管辖检察院Y区人民检察院搬迁,案件工作暂停、联系方式全断,辩护人三顾人民检察院终于取得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机会。后经辩护人电话联系并确定好时间后,准备当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并与检察院沟通,又在当日被检察院以刚搬迁完毕,工作较忙为由拒绝见面。辩护人无奈,只得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次日重新与检察院确定了当面沟通案件的时间。三日后,辩护人终于见到承办检察官,当面向其表明,辩护人认为L某不构成犯罪,亦不具有羁押必要的《不予批捕意见》。
12月14日下午,辩护人接到G区公安局电话,告知L某已被不予批准逮捕,要求提供保证人并前往公安局接人。当晚,L某回归家庭。
办案小结:
1.在接受委托当日,家属向辩护人提供了L某《拘留通知书》,但经辩护人了解,因疫情原因已将L某强制措施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家属收到了《监视居住通知书》。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涉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L某亦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故而辩护人当机立断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了《变更监视居住方式函》,一方面提醒公安机关变更措施,另一方面做好留底工作,以便提起侦查监督或在后续诉讼程序中,通过排非程序排除掉期间L某所做不利供述。
2.本案L某自始至终未参与公司业务,只从事辅助性工作,仅从客观上看其行为对犯罪确实提供了帮助。但从实质上来讲,其既不具有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亦未对损害后果有实质性的改变或促进作用,故应属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故辩护人结合上述观点,佐以L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材料,充分说明L某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最终得到人民检察院的认可,未予批准逮捕L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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