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商书琦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4月,当事人C某在吴某的多次请求并承诺给予利益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U盾、电话卡交给吴某,并接受吴某给予的一千元现金,后其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转移赃款。事后查明,其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起,转移诈骗所得80万元。
办案历程: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并出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量,辩护人建议并见证当事人签署了有期徒刑一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移送审判后,经辩护人多次与法院沟通,又当庭结合本案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系自首、已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等有利情节并对本案各当事人情节、量刑进行比对,建议人民法院在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对当事人C某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即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并在庭后立即向辩护人表明,如C某愿意退缴一千元违法所得,可考虑进一步对其从宽。辩护人在与家属确定的情况下,代C某退缴违法所得。后人民法院在检察院已经明确建议对C某适用有期徒刑一年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宽,对C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十个月的判决。并且,辩护人所提C某手机不属于作案工具、C某羁押期限应从实际丧失自由之日起算而非拘留之日起算等辩护意见,均被人民法院采纳。
律师点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但在去年,起诉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人近13万人,同比上升超8倍,位居各类刑事犯罪的第3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
被指控帮信罪的当事人呈现年轻化的特点,这类当事人往往由于想赚点小钱、轻信他人等原因,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交由他人或直接参与“跑分”活动,赚取相应利润。然而,这类当事人只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利用的一环,真正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大部在境外,其在境内招募人员并通过层层转移将诈骗所得转移至境外,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银行账户流水最终往往仅能追寻到帮信罪的当事人,涉嫌帮信罪的当事人只是真正诈骗犯罪分子的“替死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类当事人也是被害人。
涉嫌帮信罪的当事人在到案后,往往有一个疑问:“我并不知道他拿我的银行卡去做什么了,我也没有参与犯罪,为什么要抓我?”从法律角度从犯罪构成来讲,当事人是认为自己不具有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帮信罪。
但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银行、营业厅(监管部门)早已在当事人开户时要求签署《告知书》时告知过,不得将办理的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签署《告知书》是办理银行卡、电话卡的必经环节(当然,一般人大多不会仔细阅读,柜员或营业员也不会主动告知,只是催促签署)。所以,当事人一旦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交由他人使用,不管是否有获利,均会被依法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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