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弘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2014年6月27日,甲方(发包人)唐XX公司与乙方(承包人)马某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梁某、张某分别与唐XX公司签订《水电安装施工合同》、《粉刷合同》,三份合同的实际是工人均是马某,工程交付后,只给马康出具了一份工程结算单。支付了部分款项;
2、本案中,马某实际施工三份合同内容,但三分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并不全是马某,在后期催要的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困难,且施工交付时间久远,诉讼时效已过。委托律师介入后,收集各项财务数据,寻找证人出庭、补充诉讼时效证据,三份合同以实际施工人马某的名义直接一案起诉,一次性解决,2023年12月取得全额的胜诉判决,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实际的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建议或意见
1、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建筑施工合同主体,往往该合同是无效的, 那么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施工质量,交付的工程要合格并经过验收;
2、实际施工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记录好施工日志,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记录;
3、工程交付后要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 最好由书面的签证单、结算单。
7年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4907分 (优于92.05%的律师)
一天内
9篇 (优于82.4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