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原告与被告原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每月按二分利计算利息。原告在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向被告账户转款294,000元。双方随后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20年9月,后停止支付利息并表示无法偿还本金。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审理过程: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对本金金额及利率进行了调整,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294,000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整了利息计算方式。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1,449.3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750.52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法律专业人士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参与,不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还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