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利华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4日 16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商评字[2021]第0000327654号
律师点评: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品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企业在努力经营、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品牌商标进行持续使用、广泛宣传,从而建立了较高的商标知名度和商誉,但是同时也容易遭到恶意籍其知名度,剽窃企业多年建立的知名度和商誉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本律师代理的J公司在连接器领域是一家龙头企业,其产品广受消费者好评,远销海内外。J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很强,很早就申请了商标,并且通过多年的经营、广泛的宣传使用使得品牌商标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影响力。J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同行业者不仅申请了近似商标意图使消费者混淆,还有假冒商标行为。通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证据保全之后,本律师代表J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近似商标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律师提出主要理由如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律师尤其指出在实际使用场景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设立与申请人公司字号呼叫相同的公司,同时还假冒申请人商标之经营行为,可见其对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主观上就是为了使得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生混淆及误认误购,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品均为申请人所提供,或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以此来谋取不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