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利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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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发布者:丁利华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商评字[2021]0000149684

律师点评: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或缺的,其中商标是企业在对外宣传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建议企业在初创的时候就应该对重要的商标在产品规划的领域相应分类进行注册申请。有的企业没有知产规划,或者出于成本考虑,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后期企业发展规模壮大后,才开始申请,此时才发现已经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先注册。虽然依照相关法律有多种方式争取拿回,但是由于丧失了先机,维权成本大大提高。

案情简介

本律师代理SZ公司于2019年申请第10类的商标注册文字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某个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注册申请。本律师通过详细调查以及取证,发现商标局引证的商标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且申请人于引证商标的公告期内,对该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目前该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在调查中还发现,被异议人名下有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该行为并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是以囤积商标为目的,有明显的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本律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提出复审,通过补充证据材料,陈述复审事实和理由,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裁定:SZ公司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最终:SZ公司的商标注册最终成功获得通过。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丁利华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现为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经验的复合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5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