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覃某甲与覃某乙系同村人,2014年8月初,覃某甲到金城江城区学车,租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园招待所后面的一个私人房里,期间通过覃某乙认识了韦某某(另案处理)。同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韦某某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白马步行街旁边的巷道里,将被害人黄某甲的门面拉闸门强行拉开,由韦安弄通过门缝钻进店内,覃某甲、覃某乙则在门外放风。韦某某将店内的手机17台递出来后,三人立即逃离现场回到覃某甲的租房。事后,覃某乙与韦某某将盗得的手机分批贩卖,获赃款用于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回的五台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黄某甲。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有较真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因被告人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退回赃物折价款,有较为诚恳的悔罪表现,且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覃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点评:手莫伸,触犯刑法受到牢狱之灾。积极改正,浪子回头金不换。好好把握青春年华。让年华在美好的时光中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