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2004年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相识,于2005年6月份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覃某乙。婚后双方生活理念等各方面都难以调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只因儿子覃某乙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关于儿子覃某乙的抚养权问题,原告考虑小孩长期在原告家中居住,日常饮食起居及读书就学都已经成为习惯,且原告父母经济条件优于被告,身体健康尚可帮忙照顾孩子。为此,原告特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覃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抚养费,医疗费、学费按实际发生由原告与被告平均承担。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凌某与被告覃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覃某乙随原告凌某生活,被告覃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婚生子覃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均以正规发票为准)由原、被告双方各分担50%,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支付办法:
点评:感情破裂是离婚条件,子女抚养考虑各自抚养能力,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很好把握这点,达到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目的。离婚是大人的事,离婚有小孩的双方从有利于小孩健康发展出发,不可因为大人的斗气而影响小孩未来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