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莫某某与普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普某公司只是将其公司的搬运业务发包给国某某队,与国某某队存在承包关系,国某某队具有合法用工单位主格。本案中,对于国某某运队提交的与罗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主张罗某某与莫某某之间的关系,原审判决既没有追加罗某某为本案的当事人,也没有向罗某某核实《承包合同》以及与莫某某之间的关系,就确认罗某某与莫某某存在劳务关系,显属不当。退一步说,即使《承包合同》是真实以及罗某某与莫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罗某某亦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参照《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某某队亦要承担莫顺顶的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院确认,国某某队与莫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国某某队与莫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罗某某与莫某某存在劳务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点评:劳动关系确认了才能申请工伤认定,所以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维权之路确实不容易,需要专业律师给予专业指导,提供优良法律服务,否则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保留证据、与专业律师沟通,才能给予最优良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