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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中心无证经营致人损害,医美合同被认定无效

作者:刘刚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次举报


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明知被告美容中心无经营资质

2.被告美容中心承担责任的范围。

案情简要介绍
    原告诉称: 2020年6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做提眉、祛眼袋、去皱纹整容手术。被告给原告手术拆线时,原告发现眼眉底下有疤痕、眼袋笑时外翻皱纹比没做手术之前还要多,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压力。被告向原告反映上述情况后,被告让原告修复三个月,但三个月过后,情况并未好转。经询被告没有整容资质,属于违法给原告做整容手术违反了医疗卫生部门的规章,术后未达到整容效果且给原告身心带来严重伤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 原告来我中心做美容项目,其明知我中心没有相应资质,我中心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原告术后会有瘀痕,我们也提前告知了原告,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美容中心为刘某提供美容服务,刘某向美容中心支付相应美容费用,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案中,美容中心为刘某实施的“提眉”“祛眼袋(含去皱纹 )”等美容项目均属于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美容项目,经营上述美容项目应取得相应资质。而美容中心并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美容中心与刘某之间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美容中心基于医疗美容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刘某主张美容中心返还服务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美容中心在为刘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明知其没有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脸部手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情况下,仍对刘某进行了“提眉”、“祛眼袋( 含去皱纹 )”手术,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刘某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其主观具有过错,对刘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刘某愿意接受美容手术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容颜更加美丽。但根据刘某提供的手术前后照片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其术后一年余,其双眉及双眼脸下均仍有肉眼可见的愈合瘀痕,可见,刘某的美容效果并没有完全达到,美容中心抗辩刘某术后留有瘀痕属于正常情况,有悖认知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后续诊疗费用的认定,刘某虽表示不认可鉴定意见中关于修复方法及后续诊疗费用的认定,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及其他依据,其《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关于刘某主张的后续诊疗费,本院依法确认为3.500元。关于刘某主张其他费用:1、医疗费因其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就诊记录及医疗票据该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2、误工费,因其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其误工时间无法确定,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3、交通费,考虑刘某鉴定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1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之诉。本案中,刘某主张违约之诉,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5.鉴定费1,500元,该费用系刘某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以上刘某主张的合理损失共计5,100元(后续诊疗费35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500元 )
    法院判决

被告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服务费2,500元,并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5,100元,共计7,600元:
    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刘某担负329元,被告美容中心担负1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晶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刘刚律师医疗纠纷团队专业提示

1.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医美项目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生负责实施,消费者在选择医美项目是要注意医疗机构与医生的资质

2.提起违约之诉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3.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方可得到支持
    4.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之诉


刘刚律师,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现任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高效、严谨、务实”的办事风格,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4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