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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发现宫外孕 致使患者右侧输卵管及部分卵巢切除

作者:刘刚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5日原告到第一被告某人民医院做孕检,该院结果显示“增大子宫内可见一大小约3.7×2.3㎝妊娠囊回声”“早孕存活”也就是就胚胎在子宫中存活。2018年3月1日,原告突发腹痛,并伴有休克症状,后送至第二被告某三甲医院治疗,因有第一被告某人民医院B超结论,未查出病因。至3月2日5时51分许,妇科彩超显示“右侧附件区混合性包块(宫外孕),腹腔积液,积血可能”,经手术,清理出血约3000ml,并切除部分组织送检。3月6日病理检查报告显示:右侧输卵管及卵巢被切除,经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

    二、患方主张

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诉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7346.87元、误工费9376元、护理费476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9133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62.3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34519.25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院方主张

一、第一被告某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起诉的损害结果与我医院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我院承担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第二被告某三甲医院辩称,我医院对原告2018年3月1日门诊及住院期间的诊断正确,手术方式正确,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后,根据我院的治疗,患者在诉状中所称切除卵巢问题是病情所致,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所需,医疗行为和后果没有关系。
    四、鉴定意见

1.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李音右侧输卵管切除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20%;与右侧部分卵巢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1%-90%。

2.某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3.被鉴定人李音右侧输卵管切除,评定为九级伤残,右侧卵巢部分切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无需特殊治疗;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
    2019年4月15日该所出具补充说明,其补充说明如下:1.关于伤残程度:依据《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司鉴协)【2018】6号4.2之规定,被鉴定人右侧输卵管切除,评定为九级伤残,右侧卵巢部分切除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伤残赔偿指数为22%。2.关于过错参与度: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九级伤残中参与度为1%-20%,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十级伤残中参与度为61%-90%。目前对于此类多伤多残的不同参与度尚无明确法律文件规定,以确定其综合指数。按照最终赔偿不高于多处伤残直接累加结果,不低于单处伤残最高赔偿额的原则,建议本案综合过错参与度为30%-50%。3.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综合伤残赔偿指数为22%,建议综合过错参与度为30%-50%。
法院认为:2018年2月25日原告李音到被告新洲区人民医院做孕检,B超查示“增大宫内可见一大小约3.7×2.3㎝妊娠囊回声,超声提示:早孕存活”。2018年3月1日22时20分,原告因突发头晕不适伴腹痛、休克就诊于某三甲医院,体检见神清,贫血貌,BP:88/63㎜Hg,P:87bpm。初步诊断为“1.休克待查2.腹痛待查,先兆流产?”,给予输液,对症处理。妇科彩超检查示:右侧附件区混合性包块(宫外孕),盆腔积液。2018年3月2日3:45收住院,6:58入手术室,在全麻及区域阻滞复合麻醉下行经腹右侧附件部分切除术+异位妊娠病灶清除术。术中清理盆腹腔积血及血凝块约3000ml,术中见盆腔广泛粘连,右侧卵巢炎性挛缩变小,与右侧输卵管致密粘连,分界不清,右侧附件区见一6*7㎝囊实性包块,包块可见1*1㎝破裂口,可见5*5㎝大小孕囊暴露于外,术后病理示:(右侧)输卵管妊娠;(右
侧)卵巢黄体开成。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出院。
    五、法院判决
    被告某人民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音89217.27元。
    六、刘刚律师医疗纠纷团队专业提示

1.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主要是依据鉴定结果而定,那么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聘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可以在申请鉴定时提供更为全面的材料、进行更为专业的意见陈述,从而可能使鉴定结果对患者更有利。   
    2.鉴定费由患者先行支付,医院存在过错的,一般由医院按比例承担。
    3.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一般会在2000-50000元之内酌情判决。


刘刚律师,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现任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高效、严谨、务实”的办事风格,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43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