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18)鄂0191刑初43号
原告代理律师:
辩护人罗晓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华驾驶鄂A×;×;×;×;×;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万家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北三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车辆前部右侧与在机动车道慢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万某发生碰撞,造成万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华报案后送被害人万某前往医院抢救。被害人万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11日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华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华及其辩护人罗晓庆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辩护人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华积极抢救伤者、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其辩护人提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