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晓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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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保险理赔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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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需谨慎,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罗晓庆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18)鄂0103民初2号

原告代理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两原告了解到很多人找两被告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石桥花园的还建房,遂向两被告咨询。双方经沟通达成买卖房屋的口头协议。两被告承诺在收到购房款后,于2015年6月分房后向两原告交付房屋。两原告按约于2015年3月31日及4月8日分三次给被告严某桥指定的收款人孙忠刚汇款共计55万元,被告严某桥向原告周某出具了收条。但两被告收款后并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两原告。自2015年6月至今,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义务。2017年2月,两原告经多方打听得知,两被告将其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万国花园的住房一套已出售,并不再接听两原告的任何电话。两原告认为,两被告收取购房款后既未交付所购房屋,且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亦不退还购房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周某、李某与被告严某桥、邱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罗晓庆、被告邱某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两原告与被告严某桥于开庭当日即2018年4月9日均同意解除双方口头订立的购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购房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两被告于1988年12月5日结婚,2016年9月20日协议离婚,两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及4月8日分三次共向被告严某桥指定的账户支付购房款55万元,被告严某桥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周某出具收条的民事行为,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收条中收款人只有被告严某桥一人签名,但被告邱某萍在庭审中自认其在与被告严某桥离婚前已知晓收款购房事宜及嗣后接受两原告催款的事实,能够证明被告邱某萍知晓前述事实,且被告邱某萍亦没有举证证明诉争的购房款55万元是被告严某桥的个人债务,故本案诉争的购房款55万元应认定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返还。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购房款55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某萍称其不知情,且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两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两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两被告应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两被告代为购房未成,亦未向两原告退款,其占用资金长达两年之久,两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属两被告因违约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在庭审中均称,将向两原告收取的购房款支付给了开发商,因未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赔偿的损失额应相当于因其违约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两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没有合同约定,且超出了因两被告违约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故两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某、李某与被告严某桥口头订立的购房协议于2018年4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严某桥、邱某萍向原告周某、李某返还购房款55万元;
三、被告严某桥、邱某萍向原告周某、李某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周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观点

   关于购房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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