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概述:
2007年5月,原告通过招聘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餐厅服务员,原告每周工作至少6天,每天工作9个半小时。2015年6月份,A公司主管组织全体公司员工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的办公及营业地点、注册地址均属一致,故原告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未发生任何变化。2017年,B公司无故单方面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拒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等,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先后向仲裁及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本案代理人代理劳动者一方,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且已达到退休年龄,虽劳动仲裁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但在法院一审阶段,代理人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及良好的沟通能力,经过几番努力,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按照连续工龄(包含A公司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赔偿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等。该判决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