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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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者:唐艳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2日 691人看过 举报

2019-12-0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代收人唐艳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雄伟,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XX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和被告珍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柴寅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本案中标注企业名称“合肥美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商标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因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合理费用支出);3、判令被告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合理费用支出);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拥有的美X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长XX公司1983年成立于中国合肥,专业产品线覆盖冰箱、洗衣机、空调、厨卫用具、小家电等,是中国重要的电器制造商之一。原告是“美XX”系列商标“”、“”、“”标识的著作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在第11类织物蒸汽挂烫机家电产品上获得了第17631172号“”商标专用权。美XX品牌的形成是原告苦心经营的结果。“美XX”商标于199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美XX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12年,夺得“中国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称号。2016年,美XX冰箱摘得“年度技术创新大奖”及IFA组委会颁发的“年度最佳互联创新智能冰箱”奖,成为中国家电品牌中唯一获此殊荣的品牌;2018年,原告荣获“2018年中国电冰箱行业保鲜领导品牌”奖;2019年,美XXM鲜生全面薄冰箱产品荣获红点设计奖。“美XX”系列商标在相关市场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商业价值。二、被告无权使用原告“美XX”系列商标,被告的行为系对原告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被告珍XX公司于1996年4月23日在慈溪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其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皮革制品、文具、电子元件、工艺品、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网上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儿童用品、玩具;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2018年11月份,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原告委托人的投诉后,对被告的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注企业名称“合肥美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商标的蒸汽挂烫机产品120台,数量巨大。原告从未授权被告以任何形式生产、销售蒸汽挂烫机产品。被告在未取得商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原告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企业名称“合肥美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为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使相关公众对涉案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被告于商品包装上使用了“”商标,属于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在蒸汽挂烫机等家电产品领域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应当知悉原告系美X商标的持有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避免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更不应当侵犯原告商标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长XX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合肥美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更名为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1月18日,原告成立,注册资本1044597881元,经营范围:制冷电器、空调器、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用具、家装、卫浴、灯具、日用电器、电脑数控注塑机、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包装品及装饰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技术进口业务:百货销售,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日:经相关部门扎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97年4月9日,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美X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9月,原告生产的美XX牌电冰箱被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评价,原告在2011年度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评价活动中总排名为第11位。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原告品牌为美XXmeiling(含图形)的型号为BCD、BC、BD、BC/BD的电冰箱批准免检(免检有效期2007年12月-2010年12月),原告生产的出口540系列和风冷系列冷藏冷冻箱产品,批准免验(免验有效期: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2012年原告的美XX牌BCD-560WPB电冰箱获得2012年中国家电博览会艾普兰电冰箱产品奖;2014年原告的美XXBCD450ZP9B家用电冰箱获2014年度中国家电艾普兰冰箱产品奖。原告的“美XX及图”商标于2015年12月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综合原告提供的百度搜索结果、天猫店铺截图、原告官方网站及(2016)京7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原告的第17631172号“”注册商标在电冰箱等商品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其电冰箱等商品在我国境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2018年11月7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原告的投诉线索依法对被告位于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标有“”商标的MG-HD01多功能蒸汽挂烫机120台,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合肥美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字样。被告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的使用许可证明。2019年3月7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慈市监处[2019]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被告珍XX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美XX公司的许可,擅自将“”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挂烫机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珍XX公司从事挂烫机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在包装装潢上显著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美XX”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作出“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4560元;三、没收“”商标挂烫机120台”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作出“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13500元;等”的处罚。

另查明,合肥美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原告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17631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取得合法授权,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商标和“合肥美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企业名称“合肥美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商标的产品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已被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故对原告要求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长XX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本院根据被告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含有“合肥美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第17631172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被告慈溪市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包括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慈溪市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简介:唐艳艳律师,联系方式:13906612439。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医疗健康法律部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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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20********31 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