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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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明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在诉讼时效内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发布者:唐艳艳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7日 2380人看过 举报

2024-10-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S与被告L、G、Y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L与被告Y、G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19日,被告L因经济周转需要,经被告Y介绍,被告Y及被告G同意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L。2023年6月11日,被告L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S30000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在2024年2月10日归还,被告G、Y作为证明人及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G担保20000元,Y担保10000元。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L催讨,但是被告L一直推延,后续电话也不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S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L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G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 判令Y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9日,经Y介绍,原告S向被告L出借30000元,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L。借条由L向Y出具。2023年5月19日、6月19日、7月19日、8月19日,L分别支付S利息750元,合计3000元。

2023年6月11日,L再次向S借款,S向L现金交付30000元。L当场抽取其中900元作为首月利息支付给S。L在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S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在2024(年)2(月)10(日)归还。同时,L在借条右下方签署了时间、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在该落款的下方,G书写“证明人担保2万,G,13566038129”,Y签署“一万Y单保,19817330411”。2023年7月11日、8月11日,L分别支付S900元利息,合计1800元。

原告S当庭自认,其于2023年5月19日出借给被告L的30000元借款,已由Y陆续代为归还完毕。

上述事实,由原告S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S与被告L于2023年6月11日达成借贷合意,借款也实际交付,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借贷合同。被告L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L归还借款本金,并自逾期之日起计付逾期利息。鉴于被告L当场从原告交付的30000元借款中,抽取900元作为利息返还给原告,因此L实际收取的借款本金数额应为29100元。2023年7月11日、8月11日,L各支付利息900元,经核算月利率超出3%,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按法定利率上限即借款合同成立时LPR(3.65%)的四倍核算,月息多付利息部分扣减相应本金,被告L截至2023年8月11日尚欠原告S借款本金28024.57元。原告多主张的本金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2024年2月11日起按LPR计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Y承认为L担保10000元,并愿意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G在借条上签署“证明人担保2万”,即便其以证明人自居,但其“担保”的意思表示亦十分明确,并无歧义。证明人与保证人亦可并存,并不冲突。G辩称其只是见证借款,与在案证据不符,与另两名被告的陈述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G依法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鉴于Y和G均未在案涉借条上明确保证方式,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与该两被告明确约定了保证方式,故该两被告依法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Y和G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保证担保的数额,因L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数额已不足30000元,本院酌定Y与G按约定的担保数额比例即对债务数额的1/3、2/3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范围也未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故Y、G的保证担保责任及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L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S借款本金28024.57元,并自2024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G对被告L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3数额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被告L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被告G负有清偿责任;被告G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追偿;

三、被告Y对被告L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3数额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被告L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被告Y负有清偿责任;被告Y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追偿;

四、驳回原告S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个人简介:唐艳艳律师,联系方式:13906612439。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医疗健康法律部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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