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律师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变更后)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600元及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定事实
一、出借人:欧某。
二、借款人:陈某。
三、借款情况:2021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3日至同年7月10日,承诺到期归还全部本金,逾期按每月本的2%支付逾期费,直至还清所有借款,如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借款利息:借条上未作约定,原告称借期内利息双方口头约定为5000元。
五、已还款金额:未还本付息。
六、其他相关情况: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
裁判理由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应及时还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某归还原告欧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欧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1269.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