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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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493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据此,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关系到债权人和夫妻债务人的重大利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只有夫妻一方提供与债权人约定个人债务或者是夫妻双方之间签订婚后债务个人承担的协议且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则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否则全部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侧重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利益。实践中,债权人仅凭一张债务人签字的债权凭证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实践中,债务人的配偶往往不知晓债务的存在,也没有享受到债务带来的可得利益,却承担着偿还高额债务的风险,使得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同时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除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外。即大额债务(苏律师认为债务为5万元以上的),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债权人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债权人不能提供的,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018年1月18日后出现的案件,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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