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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506人看过

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终止与已满60周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即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否并非按劳动者年龄的界限划分,而应按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未能按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医社保,这也导致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该条文,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社保的,则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自然终止,此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综上,判定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缴纳,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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