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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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身体权、健康权案件中可否先起诉医疗费,保留其他损失。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1345人看过

身体权、健康权是指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即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需要承担赔偿的损失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因无法缴纳高额的医疗费在可以不住院的情况下,大部分受害人都选择在家疗养,避免花费高额的医疗费用,但是没有接受系统的治疗,其伤情往往会留下后遗症,同时在家疗养期间所购买的药物因为没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发票为证,在诉讼中一般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这样导致受害人伤情不仅无法完全康复,而且还自己承担了一部分治疗费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具体到侵犯人身权案件中,即受害人可以选择仅起诉自己已经花费的医疗费用,保留其他项目损失。选择以此方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苏律师建议在侵犯人身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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