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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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王海滨于2011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12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2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上均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该笔债务被告黄茹萍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代理人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被告黄茹萍未举证证明本案借款是王海滨的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茹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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