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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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甲过失致人死亡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4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驾驶一部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在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亭川高速施工路段(金仙高速)作业时,碰撞到前方的一块高约1.2米,长约4米,厚约20厘米的防撞墙,导致防撞墙倒地,压倒防撞墙前方的方某后,造成方某后被压身亡。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亲属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余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的采纳。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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