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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5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6月间,被告人潘某未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 共生产、销售假冒耐克鞋4348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61804元。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由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及被告人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最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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