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勤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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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者:苏勤峰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6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9月中旬,黄某甲、吴某乙及云霄籍男子“眼镜”等人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并由吴某乙、许某向黄某乙及被告人颜某甲租用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赤崎捻田水库养鸡场的鸡舍、水库岸边的山坡地后,组织多人进行大量生产制售各种品牌伪劣假卷烟,获取牟利。涉案总值共计人民币3155608.15元。

    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颜某甲帮助他人租用设立制假窝点的场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颜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颜某甲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颜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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