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给我调整了工作地点,我能拒绝吗
【解答】调整工作地点与调岗具有相似性,但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不及调岗,可以参照上一篇【公司给我调岗,我能拒绝吗】,
但如果同时有以下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这样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视为约定不明,实际工作的地点就是双方确定的工作地,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无正当理由,可以拒绝。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也要审查合理性、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6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