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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作者:左移林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次举报

【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和解协议,

【解答】一般有效,不得反悔。但有例外,例外1,如果协议约定明显不公平,可以反悔,适当调整。例外2,如果签的是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低于法定标准,可以反悔,要求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6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双方约定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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