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上诉人张某某主张于2019年9月4日入职北京xx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用人单位),担任美甲、美睫技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27日解除,并要求确认2019年8月5日至2024年6月27日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69000元及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26日工资10567元。公司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且公司2024年3月20日才注册成立,张某某于2024年6月26日以身体不适为由提出离职。一审法院支持部分诉求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2. 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及经济补偿是否应支持;
3. 拖欠工资的支付期间如何确定。
三、法院裁判观点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茉妍公司2024年3月20日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3月20日起算。张某某2024年6月26日向店长发送“我不来店里上班了”,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存续期间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6月26日。
2. 经济补偿:张某某在先作出离职意思表示,后续邮寄的被迫解除通知书无法改变该事实,其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拖欠工资:茉妍公司同意支付工资10567元,结合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支付期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26日。
四、案例启示
1.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劳动者入职时应核实企业注册信息。本案中张某某被迫离职以及劳动仲裁的原因都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她希望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能够通过社保稽核的方式让单位补缴社保。张某某虽然入职时间早,但用人单位期间注销了主体资格后重新以新公司的名义继续经营,已经注销的公司,显然无法主张确认和已注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只能主张确认和现在的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新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所以能够得到法院确认的劳动关系期间很短。所以这里也给大家一个提示,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想要公司补缴社保,需要及时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一旦注销,就失去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机会。
2.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需明确,模糊表述可能被认定为主动离职,丧失经济补偿请求权。这一点也是我着重跟大家分享的一点。张某某在离职前就已经委托了律师,根据他的诉求,律师全程指导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包括如何与用人单位沟通,本来可以万无一失地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为公司没有给张某某交社保、公积金是确定的事实,而律师起草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解除理由也是这个原因,只要劳动关系确认,加上与已经注销的公司的工作年限能连续计算,张某某就可以拿到一笔可观的经济赔偿金,也算是对无法补缴已注销公司的社保的补偿了。但律师万万没想到的是,张某某在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先通过微信向公司发了一句“我不去上班了”,公司回复“为什么”,回答“我身体不舒服”。并且由于张某某当天在下午5点以后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导致这份通知书的投邮时间是第二天。所以问题就来了,由于多发了那一句话,由于邮寄时间导致的时间差,公司抗辩当天发的微信表示已经离职,后续再邮寄被迫解除的通知也不能作数。最终法院认定当天发送的“我不去上班了”已经是离职的意思表示,且是个人原因离职。第二天邮寄出来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所述的关于未交社保公积金被迫解除的理由不成立,无法改变前面已经因个人原因解除的事实。就因为这一句话,即将到手的赔偿没有了。
3.当然,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应留存完整证据,明确权利主张的事实依据,避免因意思表示不清晰导致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