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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债务加入和诉讼时效

作者:左移林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6日分类:案例改编浏览:152次举报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务加入、担保人、借条上的签名位置

陈某甲、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1、【再审理由】:

A、关于债务加入:在案涉《欠款还款计划书》全文没有陈某甲“债务加入”的任何表述及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仅凭其本人在上面的一个签名,就认定其为债务加入存在明显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债务加入作为对当事人课以极大义务的制度,应严格以“明示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亦认为,债务加入应以具有明显的意思表示为认定标准,但原审却在没有“本人承担该债务”之类表述的情况下,错误地将陈某甲在还款计划书“乙方”处的签名认定为在“甲方”处签名,并机械认定是债务加入。2.(2021)最高法民申685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借贷双方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经常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出借人的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亦存在”。该裁判思路及裁判规则完全可以成为本案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有效参照。3.即便“陈某甲”签名在“甲方”处也不足以证明其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但原审认为应由陈某甲提供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周某某未就陈某甲有明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不具备债务加入的成立要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本案的《还款计划书》并非还款承诺书,且在周某某没有主张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意思表示存疑时不能推定为保证,更不能推定为责任更重的债务加入。5.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一个普通人不可能轻易替非亲非故的他人承担巨额债务,且在其本身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更不可能替他人承担巨额债务。陈某甲的签名即使不代表某2公司,也可以理解为在场人或见证人。B、关于诉讼时效:周某某主张的部分债权已过3年诉讼时效。本案中,《欠款还款计划书》约定2016年9月30日前还款800万元,故周某某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起诉,现周某某于2019年10月份才起诉,也未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在3年期间中断过,故对该800万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2、【法院认定】:

A、关于陈某甲应否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的问题

本院认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欠款还款计划书》对于债权的数额、还款的利息和还款期限均有明确约定,陈某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此应有明确认知。经审查,陈某甲与某帝经营部、岑某某、陈某乙共同在《欠款还款计划书》尾部“甲方”处签名和捺印,其中陈某乙的签名在最后一位,且签名位置在“乙方”之左侧,陈某甲的签名又在陈某乙的签名与岑某某签名的中间,其签名和手印明显在“甲方”处。陈某甲主张其是在“乙方”处签名,与事实不符。同时,《欠款还款计划书》明确区分了甲方签名栏、乙方签名栏和担保人签名栏,陈某甲是在甲方处签名捺印,没有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也没有在甲方签名栏、乙方签名栏和担保人签名栏之外的其他地方签名,不构成保证人或见证人、在场人,也不属于意思表示不明确。在周某某提交《欠款还款计划书》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若陈某甲否定签名捺印的法律意义,应提交反证予以证明,原审对此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据此,陈某甲明知在甲方处签名具有相应风险的情况下,仍在甲方处进行签名捺印,是明确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其为债务加入,并无不当。

B、关于案涉借款中的800万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欠款还款计划书》约定,分两期向周某某偿还2000万元借款,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7年1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1月16日开始计算,原审认定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未超诉讼时效,并无不当。陈某甲主张《欠款还款计划书》中的800万元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3、【裁判结果】:

综上,陈某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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