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维权底气往往源于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与《解释二》的核心条款,为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
一、哪些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社保问题可以仲裁吗?
《解释一》第1、2条明确了劳动纠纷和非劳动纠纷的范围,社保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二、劳动案件在仲裁前置程序约束的前提下,诉讼过程中能否增加新的诉求?
可以增加,但增加的诉求应当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割性。《解释一》第14条
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吗?
如果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解释一》第15条
四、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纠纷,属于劳动关系吗?
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解释一》第32条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已经实际履行一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有效吗?
有效。《解释一》第43条
六、什么情况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解释一》第44条
七、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补偿吗?
可以,这种情况属于被迫解除,具体情形参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解释一》第45条
八、遇到分包或发包并且受伤情况下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解释二》第1条
九、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时,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有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解释二》第3条
十、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在此情况下是否能认定为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
能够认定。《解释二》第10条
十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继续履行,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无法继续履行?
1、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4、用人单位解散,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5、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6、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解释二》第1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