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4年后分了手,男方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房、车自己也有一半份额,并为此来法院起诉。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同居后分手
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张女士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她把服装批发生意做得挺好。但在老家的父母对她还没结婚这件事很着急,催婚催得紧。当时,25岁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李某。两人恋爱后,李某也来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时,张女士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房,她自己出50万首付钱,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2017年初,李某、张女士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之后的时间里,张女士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
相处下来,张女士觉得李某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李某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张女士表示可以给李某13万的补偿,但李某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后李某将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并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张女士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张女士名下,李某要求折价分割,即要张女士补偿他103万余元。
算不算共同经营
双方说法不一
庭审时,彩礼钱要不要还、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彩礼钱,张女士在庭审中表示,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钱。
李某则把他的舅舅、双方的介绍人喊来作证。李某舅舅说,据他所知彩礼说好6万,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对于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李某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张女士则给出不同的说法。张女士在认识李某之前,就在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李某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的工作,她便让李某来店里打包,并给李某发工资,直到李某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因此张女士认为,李某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李某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都应依法驳回。
庭审时,张女士也请来自己的合伙人为经营情况作证。
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
期间获得的财产当然属于共同所有吗?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李某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张女士说给李某一笔钱的对话中,并没有提及款项性质,从前后文看,这笔钱是分手后张女士给李某的作价补偿,并非彩礼返还。庭审时,张女士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对是否是共同财产这一点,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李某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张女士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张女士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张女士辩称合伙人不是李某具有合理性。
李某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张女士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李某并不享有该权益。
综上,西湖法院对李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李某、张女士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同居关系的财产该如何认定了
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定性,并且如何进行分割,下文将予以阐述。首先,我们来俩接以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可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要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管理、使用。
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或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由双方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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