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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毛X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德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X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9)粤0307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毛X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深圳市XX公司无需支付毛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600元;2.判令深圳市XX公司无需支付毛X律师费482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毛X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驳回深圳市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深圳市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毛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600元;三、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毛X律师费4821元。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1327.1元,共计1332.1元,均由深圳市XX公司负担,保全费1327.1元深圳市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毛X。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作为会计故意迟延制作工资表及发放工资,造成上诉人无法发放工资,故无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日发放被上诉人2018年7月至9月工资,且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工资的迟延发放是由被上诉人造成,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存在拖延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的事实,被上诉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一审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56600元。上诉人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胜诉比例,判令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482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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