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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周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德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9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上诉称,虽然其与被上诉人只是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签订书面管辖权约定,但口头约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按“有约定从约定”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天河区岑村沙XX,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在交易过程中曾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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