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作为房地产销售中介,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一方面约定了原被告直接的业务分成,另一方面也约定了原告要服从被告的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二是业务分成是否属于工资。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来说: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之一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要服从被告的管理,而原告又从被告处获取收益,这变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合同,这也是一些公司规避劳动法的一种手段。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来说:《合作协议》中所谓的业务分成,其实是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取的,该部分收益与原告的劳动直接挂钩,属于原告的劳动成果,自然也就属于劳动报酬。
所以,在区分劳动关系和居间关系或者承包关系时,不是仅仅依据文字材料来看,而是审查其实质上属于哪种关系。三者最明显的特征是劳动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而其他两种不存在这个特征。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广州XX公司、周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