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因为外籍华裔某艺人涉嫌犯罪被刑拘的事情,吃瓜群众对这种外籍人员刑事司法程序的流程有探讨,笔者就几个吃瓜群众感兴趣的问题,做一下释疑。
1.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除拥有“外交豁免权”的使领馆外交人员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不管是针对中国公民还是针对外籍人士,我国司法机关都具有管辖权,根据罪名不同,一般是由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管辖。但后续的检察院、法院不一定是犯罪地的检察院、法院管辖,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外国人涉嫌犯罪一般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即外国人涉嫌一般犯罪的,每个市指定部分区、县法院集中管辖涉外刑事犯罪。如广州市就指定越秀区、荔湾区法院对涉外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其他区的涉外刑事案件均要移送该两区管辖。
2.外国人在看守所内是否有“特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外国人在看守所内基本是跟中国公民一样同吃同住同睡,并不会特意为外国人单独开设专仓(但会相对集中地关押在某些监仓),更不会为其设立“单间”。但因宗教信仰方面禁忌可能对部分外国人的饮食方面有所区别。
3.外国人在刑事司法程序及量刑方面是否有所区别?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基本流程跟中国公民都是一样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存在特别对待。要说有所不同,就是外籍嫌疑人除了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外,还可以享有使领馆外交人员每个月一次的探视权,以及开庭及宣判时间法院需要通知使领馆。
外国人犯罪的,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中国公民一样,就刑期长短、罚金多寡等主要判项方面并无从轻或从重的区别。但附加刑方面,因身份的不同,外国人犯罪的可能会被附加驱逐出境(主刑执行完毕后),而中国公民可能被附加地“剥夺政治权利”并不会被附加给外国人。
4.外国人是否有可能会被送回国籍国保外就医?
若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因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的,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对其决定监外执行。但我国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程序,基本的一个规定就是要在指定区域内居住生活,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城市,而其出入境方面亦会被边控限制,所以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被送回国籍国保外就医,更不存在逃回国籍国逍遥法外的情况。但如果是一些涉及政治的敏感案件和人物,另有安排的不再论述范围,但艺人普通刑事犯罪是享受不到这种特殊安排的。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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