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逐渐加大,各类补贴也开始下发。在实践中也逐渐滋生出一些关于补贴类的犯罪。如何辩护此类新型补贴诈骗成了新问题,笔者撰写此文作初步探索。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涉及的政府公告、指引、办法以及各项通知数不胜数,复杂的程序使帮助企业申请补贴、认定资质成了一个市场、一个行业。专业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为集中时间精力于研发生产委托他人代为编撰相关文书、指导程序性事项属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其中存在的瑕疵并不代表就是诈骗行为。
但是这里要注意区别的一点是利用空壳公司、虚构项目套取高新补贴的诈骗行为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根据笔者做这类案件的了解,代企业申请补贴,中介费在20%以内都是属于正常范围。而近期一些司法机关抓获的涉嫌骗取高新补贴的企业负责人,有部分企业以明显虚构的材料和项目骗取补贴,支付的中介费往往达到补贴额的40%-50%之多。在辩护时中介费也可作为一个佐证点予以说明,增强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
一、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登刊文章的指导精神。若将补贴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开发,即便存在材料瑕疵亦仅属于补贴申报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虞伟华法官撰写的《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中的观点:从事农业经营开发中弄虚作假领取国家农业补贴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可按照以下标准掌握:(1)不从事农业经营开发,或者所从事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不属于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项目,而采用伪造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补贴,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可考虑认定诈骗罪。
(2)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请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对违规获取的农业补贴,有关部门可予以收回,或责令经营者增加投入,达到享受补贴的条件。
(3)具备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条件,但申报的材料中部分内容不实,获得国家农业补贴的,不构成诈骗罪。
由此可以引申出一些较为重要的辩护要点,即有无实际经营补贴行业,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准。
二、根据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对于中介代企业申请补贴诈骗案的案例中一般只对中介方作刑事处罚。
以下系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类似案例总结的裁判规则,请办案单位用于参考:
案号 | 基本事实 | 裁判观点 | 裁判结果 |
(2017)湘0921刑初178号 | 被告人樊建平与被告人刘勇组织并指使和邀集被告人彭玉辉等人利用国家农机补贴的惠农政策,通过向农户免费发放手持式棉花采摘机、好处费后,以虚增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 | 被告人樊建平邀集被告人刘勇、彭玉辉等人采取虚增采摘机数额的手段,共同诈骗国家农机补贴资金。 | 将农户作为证人处理,统筹申报事宜、制作材料人以及招揽农户人判刑。 |
(2016)苏0826刑初270号 | 被告人陈静利通过其经营的淮安市丰民农机贸易有限公司先将农机销售给卞保全等人,再联系农户办理虚假购机手续,最终导致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40000元。 | 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采用差额购机方式,在本地找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到其经营的公司办理虚假购机手续,又以这些农户名义、以扣除国家补贴后的价格向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购机补贴,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农机补贴资金的故意。 | 将农户作为证人处理,仅对统筹申报事宜、制作材料的被告人判刑。 |
(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8号 | 被告人林逻霖等人伪造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资料,被告人潘怀伟等人将伪造资料提供给相关农户申报节水灌溉设备国家财政补贴款,并由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操作这些农户的不实申请通过审批、验收等环节,从而诈骗国家资金。 | 上诉人林逻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被告人吴广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采取虚报、伪报节水灌溉设备项目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对节水灌溉设备的专项财政补贴。 | 将农户作为证人处理,仅对统筹申报事宜、制作材料的被告人判刑。 |
根据以上裁判案例,对于补贴类犯罪,大致可以抽象出如下的行为模式: (由于此页面不能正常使用图片插件,如需查看行为流程图请联系本律师)
①统筹申报事宜、制作材料者为了攫取补贴款项,便指使招揽者为其寻得符合身份条件的申报人。
②招揽者将寻得的符合身份申报人信息提供给统筹者。
③统筹者通过给予申报人一定的好处费或事后分成等方式,与符合身份人达成共识,在背后为符合身份人制作虚假材料,以达成申报条件并指导申报人进行申请。
根据以上寻得的判例显示,司法实践中,对于补贴类诈骗犯罪一般只处理统筹申报事宜、制作材料者以及招揽者,申报人仅作为证人处理。需要注意一点,此处的申报人明知自己是不符合申报条件而接受统筹者为其制造的假材料,并用假材料申报补贴,其实仍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但根据判例还是仅对其作证人处理。
二、笔者经查询政府公告发现现实存在大量中介服务机构作违法承诺蒙蔽企业申请补贴的现象。
辩护人经查阅检索相关资料,发现一份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局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里面明确提出“切勿轻信申报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承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文件所附相关情况,均表明了存在中介为了赚取服务费,伪造材料蒙蔽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情况。
同时,根据该通知的文字表述,可以理解为科技局方面认为有企业并不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更多的是被中介服务机构欺骗利用了。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企业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宜对其作刑事处罚。
三、除此之外,在辩护中还可以引用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具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四大点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突然被刑事拘留会对一些需要由实际控制人直接操作运转的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运转瘫痪以及专业人才流失的情形,以上种种情形对企业来说都是致命打击。办案单位应当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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