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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关于软暴力黑恶势力犯罪辩护心得

作者:邓凯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0次举报


1.单纯的软暴力不能构成恶势力犯罪。

我国刑法并没有软暴力这个概念,《2009年纪要》采用的系非暴力手段概念,最高院相关人员在阐述非暴力手段时指出“当黑社会组织通过打打杀杀树立恶名后,出于自我保护、发展升级的需要,往往会竭力隐藏起暴力、血腥的本来面目,更多地使用软暴力手段,以此给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制造障碍”。最高院在此采用了软暴力的概念诠释《2009年纪要》中的非暴力手段。故,软暴力和非暴力词异义同。

无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恶势力犯罪,都必然具有暴力犯罪的性质,软暴力手段只是一种辅助性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表现,不可能完全利用所谓软暴力达成。因此,单纯的软暴力不能构成恶势力犯罪。

2.对于恶势力犯罪这种有多重特征的复杂犯罪,本律师建议以图表的方式展开进行论述,这样能起到更精要的效果。


恶势力

人数特征

相对固定的成员3人以上

手段特征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本质特征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地域特征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由此形成犯罪的威慑力

如此,论述的事实比较简单可以在表格在起一列进行比对,凸显效果;论述的事实比较复杂可以在下面罗列1.2.3.4.分别对四重特征进行分析,最后可以补充一些特定案情中需要注意的点。

3.“恶势力犯罪”作为一种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情节即共犯行为,其应当依附于正犯行为而存在。

司法实践中,许多套路贷犯罪公司被打上黑恶势力、黑社会的情节,这些情节依附的罪名也较多,诸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这里要注意论证正犯行为即被依附的罪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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