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杀害、买卖野生保护动物是犯法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但在生活中仍有人出于猎奇、牟利等目的而铤而走险,其中非法收购并食用穿山甲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较为突出,殊不知,非法收购穿山甲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非法收购、运输一只都是触犯刑法的,更别说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的行为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一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是触犯刑法的,根据国家保护的程度不同,非法收购某些品种的一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如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大熊猫、豹、虎等十类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像穿山甲这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收购1只就构成犯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收购8只穿山甲就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非法收购16只穿山甲就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不过,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下,为食用而收购的犯罪,但食客去到餐馆里发现有售卖穿山甲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食品进而点单食用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是犯罪的,但若是食客点名要吃穿山甲等野味,饭店基于食客要求而收购、烹饪的,对提出该要求的食客可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对于食客无责的现象,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曾提议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食用的,亦应入刑处罚。
也正因为收购并食用穿山甲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因此近日某二代炫耀食用穿山甲的微博叙述的事实是发生在某官员的办公室,毕竟在办公室烹饪食用要比在饭店食用隐秘性强太多了。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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