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日本和牛是世界上最贵的牛肉,但们在国内吃到的日本和牛,很可能是伪造产地的其他牛肉,或者就是走私入境的日本和牛。
笔者最近代理一宗走私日本和牛案,该案被指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涉案和牛肉产地不属于疫区(疯牛病等动物疫病),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笔者又整理了一下走私冻肉类案件的定罪判罚标准。
我国对走私冻肉的案件,根据是否是我国允许进出产地产品目录,以及是否来自疫区,是有三种不同的处罚标准的。
一、涉案冻品来自于非疫区并取得进口许可的商品,以绕关等方式入境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认定系个人犯罪的,偷逃关税的税额在10万至50万之间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偷逃关税税额在50万至250万,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额达到25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按照前述个别犯罪标准的2倍金额计算。
二、涉案冻品来自于疫区或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该罪情形下,还要区分是否是来自疫区。
1.来自疫区的,走私冻品在5至25吨或走私数额(非税额)5至25万之间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走私的数量达到25吨以上或数额25万以上,判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2.来自非疫区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该种情况一般是出于政治、经济方面考虑禁止进口),按照来自疫区标准的4倍计算。即:走私冻品在20至100吨或走私数额(非税额)20至100万之间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走私的数量达到100吨以上或数额100万以上,判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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