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但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同时,刑诉法还规定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亦不得加重刑罚。但还有两种情况,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最终会加重刑罚:第一种,发回重审后,一审的检察机关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的,不受前述原则限制。比如原来指控被告人诈骗张三10万元,后面又发现了被告人还有诈骗李四20万元,对于李四被诈骗属于有新的犯罪事实,在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诈骗李四的犯罪事实,法院可以基于追加的事实做一个刑罚更重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种,二审法院认为定性及量刑过轻,却有必要判更重的刑罚。但因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先维持原判,但同时二审法院再自己启动审监程序,再审该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包括刑期的延长、从缓刑变为实刑。该种情形下可加重刑罚实践中极少出现,包括很多律师同行都不知道可如此操作。但这个早在2012版刑诉法生效前,在全国法院电视会议学习新修刑诉法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就已讲过可以此种方式操作。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就这个问题给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书面答复过。《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院沪高法[2013]279号《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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