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案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没有适用缓刑,当事人是否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呢?
我给出的意见有3点:1.首先评判自己的案件将来有无适用缓刑的空间,比如说是累犯,或所犯罪名最低刑罚为五年、七年,依法不得适用缓刑的,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其他辩解空间,实刑的量刑建议又不是太重的情况下,那么建议还是签署为妙;
2.如果有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但检察院口头明确反对适用缓刑的,这种情况我建议不签署认罪认罚,在法院争取缓刑。
3.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年及以下刑罚,不写适用缓刑,但表态不反对法院适用缓刑的,这种情况可考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后再说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忌讳的是一种骑墙辩护,又想得到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优惠政策,但是到法院开庭的时候又想去推翻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想争取更轻的处罚,像这种情况是比较忌讳的,碰到一些硬茬的检察官,可能当庭表示要重新出具一份更重的量刑建议书。
本文作者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所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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