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一个同行找我探讨一个问题,说他有个走私毒品案,40多克,检测出冰毒和γ-羟基丁酸两种成分,但纯度都很低,检察院以冰毒认定毒品性质,提出认罪认罚就量刑建议7年多,问我有什么看法。
我说刑法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案件不折算纯度,以冰毒计算,40多克对应的法定刑是7-15年之间,量刑建议7年多一点不算重了。虽然我之前办理过液体新型毒品案件有过成功案例折算纯度后量刑,但都是数量较大容易引起量刑失衡的案件,而这个案件数量不大且又检测出冰毒成分,这条路是难以行得通。这个案件若做辩护争取从轻,我就给同行提供了一个辩护意见。根据《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混合型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也即是冰毒)成分的,一般以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分别认定毒品种类;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的,可以根据混合型毒品中其他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含量较高的毒品成分认定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的成分、含量和全案毒品数量。
回到同行跟我探讨的案件,如果其中冰毒成分占比显著小于γ-羟基丁酸,可以据此向检察院、法院主张应当以γ-羟基丁酸认定毒品种类,40多克γ-羟基丁酸折算海洛因、冰毒是1克多,处罚就是三年以下了。
本文作者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所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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