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中,一些化工品及有衍生品其中含有的化学成分,也是某些药品的有效成分,这其中以依托咪酯烟粉及生产的电子烟油最为突出。为了打击这些化工品及衍生品的滥用,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就以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追究。但这些化工品及衍生品跟我们印象里的药品并不一回事,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此能否认定为“药品”也是存在重大争议。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将一些无进口批号的境外药品解释为保健品,不认定为药品,继而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的(若认定为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则可能不构成任何犯罪),这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印度生产的仿制药“伟哥”类产品。
笔者梳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认为对一种物品是药品还是非药品,应当从其外在形式、内在标准、使用用途角度理解,存在争议时,结合药品监督部门的专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另参考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11日第6版)刊登了《假药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其认为以治疗人的疾病为目的是区分药品与食品的标准。
据此,笔者认为,根据前述规定,药品需要具备一定外在表现形式和质量标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能性,否则强行将一些化工品及衍生品解释为药品,或将明明是以药品名义出售且实际是境外药厂生产的药品解释为食品,都有扩大解释、违背罪刑法定之嫌。若存在争议的,可参照《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药、劣药等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合作、沟通请致电(微信同号):
5年
4次 (优于85.95%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10897分 (优于95.81%的律师)
一天内
184篇 (优于98.5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