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人向我咨询,自己有烟草经营许可证,能否通过网络渠道销售香烟?
首先说笔者个人意见:销售在经营许可证产品范围内的产品笔者个人认为不应该认定构成犯罪,但难免会被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即便最终不定罪,也可能要经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看守所羁押等,也不排除有地方错判刑罚的。
我国对烟草实施特许经营制度,限定了经营的范围、地域,还禁止在网上销售烟草制品,但过往常有超范围、超地域经营而被刑事立案的情况发生。
其实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有答复,对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但在实践中,还是会有地方对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行为,特别是网上销售香烟的行为予以刑事立案。
如在(2015)韶中法审监刑提字第1号黄赣果、许水珍非法经营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案中,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赣果、许水珍、黄晓明违反国家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网上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经营额为487601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对被告人黄赣果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另2名被告人判处缓刑。
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就认为前述2011年最高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的定性仅仅基于李明华实施的只是普通的批发业务,至于这个批发业务的范围是否包括互联网上的批发,批复就没有具体的界定……正因为最高法的批复没有涉及到互联网的范围,所以,批复就不适用于本案。
虽然最终法院对该案最终改判无罪,但第一被告人黄赣果在看守所、监狱先后羁押已近2年时间。
因此,笔者认为有烟草经营许可证,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香烟的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这种行为确属违规,并不能绝对避免牢狱之灾。
本文作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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